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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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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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物業服務行爲(wéi / wèi),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  戒”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guó)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hé / hu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物業管理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zài)本省行政區域内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其管理,适用本辦法。

在(zài)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de)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shì)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de)機構(以(yǐ)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de)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确定其信用等級的(de)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shì)指物業服務企業在(zài)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de)能夠用以(yǐ)評價其信用情況的(de)信息,主要(yào / yāo)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hé / huò)不(bù)良信息。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de)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hé / huò)相關管理規定要(yào / yāo)求,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條 各市、縣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庫”,實行“日常動态更新、社會各方評價、年度綜合評定”的(de)管理制度。

    第六條 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及信用綜合評價的(de)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全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de)“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yǐ)下簡稱“系統”)”平台,公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具體工作委托福建省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試驗區,下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内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綜合評價的(de)組織實施,綜合評定本地(dì / de)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制定本地(dì / de)區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綜合評價的(de)相關規範性文件;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本轄區内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de)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本地(dì / de)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de)采集、确認、記分和(hé / huò)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每年組織進行一(yī / yì /yí)次,由評價實施單位在(zài)一(yī / yì /yí)季度對物業服務企業前一(yī / yì /yí)年的(de)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确定其信用等級。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應在(zài)3月底前将本地(dì / de)區(含所轄縣、市及開發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報送省物業管理協會,經省住建廳審核後,4月底前在(zài)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各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本地(dì / de)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與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公布同步進行。

福建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網中的(de)“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台”是(sh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de)官方發布平台。各設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也(yě)可在(zài)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官網發布。

    第八條 省、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的(de)增強誠信意識,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de)采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de)采集,是(shì)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de)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的(de)信用信息記錄的(de)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dào)主要(yào / yāo)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hé / huò)社會提供。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de)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yī / yì /y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shí)申報基本信息,并對信息的(de)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shí),同時(shí)應當保守國(guó)家秘密、商業秘密。

    (三)經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dào)辦事處(鄉鎮人(rén)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zài)規定期限内已妥善解決的(de)投訴問題,不(bù)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de)信用信息包括:

    (一(yī / yì /yí))基本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信用代碼)、資質等級、注冊地(dì / de)及其他(tā)有關信息。

    2、物業從業人(rén)員:姓名、性别、身份證、崗位、職務、學曆、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其他(tā)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物業項目名稱、地(dì / de)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建築面積、棟數、配套設施設備及其他(tā)相關信息。

    (二)業績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zài)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de)業績,以(yǐ)及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de)表彰等信息。  

    (三)不(bù)良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zài)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定、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de)行爲(wéi / wèi),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yǐ)及經核實屬實的(de)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十二條 基本信息的(de)采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信用系統與物業企業資質管理系統相鏈接,相關數據共享),由注冊所在(zài)地(dì / de)的(de)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實行日常動态管理。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de),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yú)變更之(zhī)日起30日内申報變更。

    第十三條 業績信息的(de)采集,主要(yào / yāo)包括: 

    (一(yī / yì /yí))各級政府的(de)表彰文件;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的(de)表彰文件;

    (三)各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de)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應業績的(de)證明材料;

    (五)其他(tā)具有合法效力的(de)證明材料。

本省物業服務企業在(zài)省外設立分支機構(子(zǐ)公司)的(de),在(zài)省外所取得的(de)本條(一(yī / yì /yí))至(三)項業績信息不(bù)适用信用加分,不(bù)記入母公司(或集團)的(de)信用信息。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限采集其在(zài)閩的(de)業績信息。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yú)業績信息産生之(zhī)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de)相應材料向注冊所在(zài)地(dì / de)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績信息認定手續,逾期業績信息不(bù)得追加記入當年加分。

    符合規定的(de)業績信息,注冊所在(zài)地(dì / de)的(de)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yú)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zhī)日起5個(gè)工作日内記入“系統”,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可通過系統查詢确認。

    第十五條 不(bù)良信息的(de)采集,主要(yào / yāo)包括:   

    (一(yī / yì /yí))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de)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de)行政執法檢查的(de)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   

    (三)經查證屬實且在(zài)規定期限内未妥善解決的(de)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四)經人(rén)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de)判決書或裁決書确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約承擔責任的(de)案件情況;

    (五)其他(tā)違法、違規以(yǐ)及違反合同約定的(de)行爲(wéi / wèi)。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物價、安全生産、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以(yǐ)及街道(dào)辦事處(鄉鎮人(rén)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de)部門聯動,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時(shí)共享本轄區内物業服務企業的(de)不(bù)良信息,施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不(bù)良信息的(de),應當于(yú)記入不(bù)良信息之(zhī)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不(bù)少于(yú)5個(gè)工作日)并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de),不(bù)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認爲(wéi / wèi)不(bù)良信息記錄有異議的(de),可在(zài)公示期滿之(zhī)日前向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chū)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爲(wéi / wèi)認可。

    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yú)收到(dào)書面異議申請之(zhī)日起15個(gè)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經核查确屬失誤的(de),應當及時(shí)更正,若确屬無誤的(de),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rén)。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de)核查結果仍存在(zài)異議的(de),可向上(shàng)一(yī / yì /yí)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chū)書面異議複核申請,上(shàng)一(yī / yì /yí)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yú)收到(dào)書面異議複核申請之(zhī)日起20個(gè)工作日内完成複核,經複核确屬失誤的(de),責成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shí)更正;确屬無誤的(de)維持原結果,複核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rén)。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後,任何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未經法定程序,不(bù)得擅自修改、增減、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de)評價 

    第二十條 信用綜合評價以(y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周期總得分爲(wéi / wèi)基礎,結合業主和(hé / huò)社會各方評價确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詳見附表)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的(de)信用基準分爲(wéi / wèi)100分,實行日常加減分制,按年度綜合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信用等級劃分爲(wéi / wèi)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bù)合格五個(gè)等級,具體标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zài)110分以(yǐ)上(shàng)的(de),爲(wéi / wèi)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AAA;

    信用得分在(zài)101分至110分的(de),爲(wéi / wèi)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AA;

    信用得分在(zài)81分至100分的(de),爲(wéi / wèi)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A;

    信用得分在(zài)60分至80分的(de),爲(wéi / wèi)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B;

    信用得分在(zài)60分以(yǐ)下的(de),爲(wéi / wèi)不(bù)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C;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C級:

    (一(yī / yì /y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de);

    (二)經行政機關确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yào / yāo)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de)重大(dà)安全事故的(de);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dà)群體上(shàng)訪或越級上(shàng)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bù)良後果的(de);

    (四)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後拒不(bù)整改,或者一(yī / yì /yí)年内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yǐ)上(shàng)的(de);

    (五)拒不(bù)參加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檢查或信用信息檢查的(de);

    (六)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de)其他(tā)嚴重不(bù)良行爲(wéi / wèi)。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跨設區市分公司的(de)信用減分同時(shí)記入母公司的(de)信用減分。母公司信用減分值=分公司減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築面積÷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築面積)。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證屬實的(de)物業服務企業的(de)其他(tā)不(bù)良行爲(wéi / wèi),經責令整改而(ér)逾期未整改的(de),予以(yǐ)信用減分。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de),查處結果可直接予以(yǐ)信用減分,并抄送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公安、城管執法、物價、工商、安全生産、質量監督、街道(dào)辦事處(鄉鎮人(rén)民政府)或其他(tā)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de)依法查處或通報,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在(zài)一(yī / yì /yí)個(gè)記分周期内,信用減分達到(dào)一(yī / yì /yí)定分值的(de),按以(yǐ)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yī / yì /yí))企業信用減分累計在(zài)21分至40分的(de),由注冊所在(zài)地(dì / de)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rén),責令限期整改,并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二)企業信用得分低于(yú)60分的(de),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爲(wéi / wèi)C級,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de)分類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後,物業服務企業可通過系統授權(信息鎖或密碼)打印本企業信用等級。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爲(wéi / wèi)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标、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bù)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于(yú)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AA級以(yǐ)上(shàng)的(de)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dà)做強,在(zài)信用等級公布之(zhī)日起的(de)下一(yī / yì /yí)年度采取以(yǐ)下激勵措施:

   (一(yī / yì /yí))開展企業資質檢查或對其申報的(de)信用信息檢查時(shí),按照“綠色”标準執行,對申報材料實行随機抽查;

   (二)減少對該企業的(de)日常檢查頻次;

   (三)在(zài)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yǐ)優先考慮或推薦;

   (四)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投标的(de),在(zài)評标中可加1分至2分;

   (五)國(guó)家或地(dì / de)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de),予以(yǐ)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于(yú)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B級的(de)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zài)信用等級評定之(zhī)日起的(de)下一(yī / yì /yí)年度采取以(yǐ)下懲戒措施:

   (一(yī / yì /yí))開展企業資質檢查或對其申報的(de)信用信息檢查時(shí),按照“紅色”标準執行,對申報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二)增加加對該企業的(de)日常檢查頻次;

   (三)不(bù)得參與(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标;

   (四)企業申請資質核定或升級不(bù)予核準;

   (五)不(bù)得參評各類創先評優活動;

   (六)不(bù)得申請擔任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理事(含理事)以(yǐ)上(shàng)單位;

   (七)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shí)注明上(shàng)年度信用等級。

企業連續三個(gè)年度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B級的(de),第四個(gè)年度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爲(wéi / wèi)C級。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對于(yú)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C級的(de)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并采取以(yǐ)下處理措施:

   (一(yī / yì /yí))屬于(yú)暫定三級資質的(de)企業,不(bù)予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存在(zài)違法違規情形的(de),按《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程序注銷企業資質證書,該企業須于(yú)注銷之(zhī)日起90日内退出(chū)所接管的(de)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二)屬于(yú)三級資質的(de)企業,降爲(wéi / wèi)暫定三級資質,同時(shí)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下一(yī / yì /yí)年度信用等級仍爲(wéi / wèi)C級的(de),按本條第(一(yī / yì /yí))項規定執行。

   (三)屬于(yú)二級資質的(de)企業,予以(yǐ)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符合資質條件的(de),保留二級資質,不(bù)符合資質條件的(de),降爲(wéi / wèi)三級資質;同時(shí)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

   (四)屬于(yú)一(yī / yì /yí)級資質企業的(de),提請住建部進行降級處理,同時(shí)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

   (五)屬于(yú)外地(dì / de)物業服務企業的(de)分公司,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該分公司須于(yú)90日内退出(chū)所接管的(de)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三年内不(bù)得在(zài)原備案所在(zài)地(dì / de)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六)本省物業服務企業分公司的(de)不(bù)良信息記入其母公司的(de)不(bù)良信息。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爲(wéi / wèi)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标和(hé / hu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de)必備要(yào / yāo)件。

建設單位、業主(含單一(yī / yì /yí)業主或業主大(dà)會授權的(de)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shí),應當審查物業服務企業的(de)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不(bù)符合規定的(de),不(bù)予選聘。

    在(zài)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标活動過程中,物業服務招投标監督管理部門、招标單位、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将物業企業信用等級情況作爲(wéi / wèi)投标人(rén)資格審查的(de)重要(yào / yāo)内容,審查參與投标的(de)物業服務企業的(de)年度信用等級情況;對于(yú)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B級的(de)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投标的(de),應按投标人(rén)資格審查不(bù)合格處理。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zài)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時(shí)應當審查物業服務企業的(de)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于(yú)信用等級爲(wéi / wèi)B級或C級的(de)物業服務企業,不(bù)予辦理合同備案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de)記分周期爲(wéi / wèi)12個(gè)月,自每年的(de)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de)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在(zài)“系統”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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